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四年来涉及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总体情况,并公布了六起代表性案例。记者发现,涉及最多的案件是外卖司机、送餐员劳动权益保护案件。白皮书显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商事类型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同比略有增长。从当事人职业分布来看,特殊合同占比最高率,达 32%。此外,这些案件还包括快递员、客服、主播、博主、网约车司机等电商经营者。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包括要求确认雇佣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非工资带薪年假等。确认“雇佣关系”、维权困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范范表示,“劳动关系确认”是新行业从业人员维权面临的新挑战。 “劳动关系确认”本身就是专业人员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前提。在一个案例中,送货司机夏在T公司现场工作,通过平台的应用程序接收订单。根据配送订单数量确定奖励(每个订单 6 元,每月超过 900 个订单奖励 7 元)。钴T公司提供了一辆带电池的汽车,但租赁费从她的报酬中扣除,并且没有将夏登记为员工。工作六个月后,T公司将夏女士从工作群中删除,并封禁她的平台账号,并禁止她工作。于是,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T公司支付工资差额8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81.50元。尽管夏女士能够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佐证,包括T公司每天召开早会、规定违规处罚、要求夏女士遵守既定的出差安排等事实,但初审法院仍认为,法院认为夏女士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中不存在人身或经济从属关系。夏某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第二瞬间法院认为,T公司的日常劳动控制,如晨会点名、违规罚款(如吃饭失误、加班、缺席晨会)、设定工作和出行时间等,符合劳动关系中人从属的核心特征。一旦雇佣关系结束,T公司规定,Rider只有两次拒绝订单才能被解雇。然而,由于非事实拒绝,公司直接解除了夏先生的雇佣关系。法院认定夏女士的行为构成非法解雇,二审维持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告诉记者,新业务配送企业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审判应脱离“计件工资”、“弹性订货”等表面形式,重点考察企业劳动管理的本质。 “根据在平台经济中,工人与管理层之间的普遍行为是决定工人与管理层之间关系的核心,而工人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仅以雇佣灵活性为基础来否定。”白皮书指出,目前平台复杂的雇佣结构导致难以识别真正的雇主,很多员工很难准确地确定他们的雇佣关系的性质。但这也给法院准确识别实际雇主带来了一些挑战,因为错误的雇主经常被起诉,增加了保护成本,限制了证据。个别雇主绞尽脑汁想出了“解除劳资关系”的方案。事实上,法官们承认,一些企业专门设计了“与工作相关的裁员”,以降低劳动力成本。对新公司的员工,以排除劳动法适用为目的,甚至引导、强制员工登记为独立工商户,并以与个体工商户联名合同的名义提供相应服务。但在协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涉案企业对其员工实施了较强的从属劳动管理,导致法院难以准确认定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另一方面,平台及其关联公司虽然旨在“化解劳资关系”,但往往会通过“算法指导、薪酬设计、客户评价机制、纪律处分”等多种机制对员工进行更严格、更隐性的管理。这使得工作人员的识别变得复杂协调和主导工作控制。白皮书指出,目前算法不透明导致难以准确计算员工劳动报酬。这类算法规则往往由平台公司单方面控制,专业人士很难获得。因此,专业人士在发生争议时难以提供证据。一方面,不透明的算法可以在新业态下实现对员工的精准、隐蔽的技术控制。另一方面,就业中的“离职关系”趋势削弱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纽带。在法庭上,为了查明真正的雇主,法官必须深入多家关联公司,揭开混合雇佣的“面纱”。 Y公司是食品配送平台的主要运营商。 2024年1月,Y公司与L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某场地配送业务转让给L公司L公司拥有E公司和H公司100%的股份。2024年4月,平台代表指使刘先生扫描二维码,与E公司签订“独立服务合作合同”,担任某站点的送货司机。刘某必须通过申请表确认其出席情况,该申请由站长管理,其工资由H公司支付。刘某于2024年4月14日受伤后,要求确认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与L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定,E公司和H公司均为L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的业务范围在河南省,与刘先生在上海的实际工作地点完全不符。主审法官表示:“从《个体工商户商业合作协议》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份协议。”最终认定刘先生与L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审判长认为,在外卖领域,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外包业务的方式来避免劳动关系,就会要求乘客以个人身份进行登记,这是其无法涵盖的。 “工商户等”实质性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竞业禁止”协议不明引发一系列问题 除了送餐员,网络主播也是涉及新行业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角”。张先生于2020年3月加入F公司担任直播主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张先生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不得为自己或其他人经营与F公司竞争的业务。还有竞业禁止费用和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的条件协议的触发条件是员工满足以下条件或拥有同等或更高价值的合同。 “主播大师账号”拥有10万粉丝,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 2021年8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F公司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916,354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因是张在任职期间使用的两个主播账号的粉丝总数超过10万人。第一个账号是F公司注册的,多人共享,粉丝数超过10万。第二个账户是张的个人账户,在他辞职时,该账户的粉丝数还不到10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裁定,竞业限制条款字面含义不明确的,应当根据该词语或词组的通常含义进行核实。张在任职期间分享了曾在其他主播处注册过公司账号,但离开公司后并未使用。该账户仍由F公司运营,不具备员工专用属性。张先生的个人账户是他自己专属的,这更符合“主播专家账户”的通俗理解。更重要的是,张先生随后尽管询问竞业限制的计算方法,但F公司立即退还其支付的赔偿金,明确表明其拒绝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两家公司无法就竞业限制达成新的协议。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未援引竞业限制条款,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官特别指出,非竞争条款的协议必须“明确且具体”。一些雇主与在线主播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没有明确主播账户、直播账号的所有权。流媒体账号、粉丝统计等。粉丝数和销量无法明确量化。这种“交易不确定”的情况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困扰。中国青年报/Chi Reporterna青年报 王亚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5年12月30日第05页
(编辑:何欣)